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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档案保管业务的规定
2007-04-17

  一、 办理对象:
辞职、辞退、离职、除名、解除劳动合同的原机关工作人员、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;毕业后未落实工作单位或自谋职业的大中专毕业生;因私出国、自费留学人员。

  二、 双方责任:

  1、南沙区人才交流中心负责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收集、鉴别、整理、归档、保管、转递等工作,并根据流动人员的要求,受理档案材料的复印鉴证工作及档案保管证明等事宜;

  2、本人须出具辞职、辞退、离职、除名、解除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;

  3、流动人员须按广东省物价局《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》(粤价[2004]194号)规定的收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合同期内的档案保管费,代办业务收费按有关部门规定另行收取。

  三、办理程序: 

  1、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,领填《客户信息登记表》;

  2、南沙区人才交流中心开《移交档案通知书》取档案;

  3、档案到达后签订《档案保管合同》,缴交合同期内的保管费。

  
 
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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