B类:符合《关于加快我市人才引进的若干意见》(穗人[2004]28号)或《关于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》(穗府[2003]72号)附件“广州市人口准入基本条件”第九条补充吸收类规定的人员:2、本科学历(非普通高等教育)并有学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、执业资格。3、不懂,谢谢解答!
详情请咨询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联系电话:020-85596051 85593896